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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发生较大事故的;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因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高度关注度的;对省安委办或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等6种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在约谈时,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剖析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办法(试行)》规定,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或对被约谈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