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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重操旧业” 再伸贼手从重制裁

    □ 王蒙蒙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某系盗窃惯犯,2014年7月至今不到四年的时间,三次因盗窃被抓。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今年2月25日上午,在保定市高新区惠友超市门口停车场,出狱还没几个月的陈某再次“重操旧业”,将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偷走,不料随后就被民警抓获。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77元。

    保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陈某盗窃自行车价值2277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案中,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不适用缓刑,并应从重处罚,故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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