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侗
近期,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原告郭某开出罚款决定书,罚款2000元。
原告郭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李某诉至桥东法院,称其丈夫赵某在卖房时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办法官经过多次调查后发现,郭某知晓并参与了整个卖房过程,因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名便以此为借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企图恶意损害被告李某的利益。对此,桥东法院以郭某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为由,果断对说谎者郭某开出上述“罚单”。
说法
《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的虚假陈述作为伪造证据的一种,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前,在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甚至拿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明,这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还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从郭某一案中引以为戒,尊重司法秩序,尊重法律尊严,千万勿因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同时,法院也将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