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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院发布八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 刘文利)7月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8起典型案例。

    霍某等六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2014年至2015年初,霍某作为山东青岛某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向被告人陈某提供该公司危废处置资质并帮助其办理危废跨省转移批复1245吨。陈某使用该资质,伪造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与江苏某药业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从该药业公司运出危险废物计1100余吨,其中319.7吨陈某委托被告人杨某找人进行非法处置。后杨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被告人马某,马某又转移给被告人王某,最终王某分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一村北沙坑内40.3吨、一废弃水泥厂院内16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另被告人张某作为江苏某药业公司安环部经理,在明知陈某要求的废盐残渣319.7吨不符合跨省转移事项复函规定的250吨数量时,未按规定实际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客观上对陈某起到了帮助作用。此案后经丰润法院、唐山中院先后审理,最终霍某等六人均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付某等五人利用废轧制油非法提炼非标油构成污染环境罪案。2016年7月,被告人付某、石某、马某、李某、尚某等五人,通过沉淀、用酸脱水、暴气等生产工艺提炼非标油,共处置废轧制油100余吨、废酸7吨,生产非标油40余吨,经销售获利4.4万余元。经认定,五被告人生产所用主要原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工艺属于危险废物处置。案发后,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分局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损害,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共支付处置费用86万元。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迁安市检察院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对应急处置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经迁安法院、唐山中院先后审理后,最终以付某等5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7000元。同时,五被告人对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8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唐山某硅业公司施工打桩、噪声污染环境侵权纠纷案。2015年3月,唐山某硅业公司在距离郑某养殖场西侧约300米处进行施工,打桩产生的噪声导致郑某养殖的貉子不配种、死亡。经唐山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郑某养殖场成年貉子死亡、部分貉子失去配种繁殖能力,与唐山某硅业公司打桩施工产生的噪声具有因果关系。此案经曹妃甸法院、唐山中院先后审理,最终判决唐山某硅业公司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113850元。

    唐山某排水公司擅自堆放污泥、水污染侵权纠纷案。唐山某排水公司在丰南区某村委会灌溉用水附近的空闲地内,堆放大量污水处理厂的有害污泥,后于 2016年6月流入该村委会稻田地引水渠内。村委会通过被污染水渠灌溉稻田,致使稻秧全部死亡。经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技术部门检测,污染水中成分其中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致使稻秧全部死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丰南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唐山某排水公司给付丰南区某村委会稻田受损及清淤费用计18万元,由其将涉案沟渠负责清理至恢复原状。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申请非诉执行案。唐山某炼焦有限公司2#焦炉烟囱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部分时段烟气超标排放,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对其作出罚款36万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唐山某炼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7年12月,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迁安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迁安市分局申请的对唐山某炼焦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6万元及滞纳金36万元”。

    此外,还有常某、卢某未取得许可滥伐林木罪案,杨某等四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于某明知没有采矿许可证而许可他人擅自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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