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媛媛
今年40岁的胡女士是某企业员工。二胎政策放开后,胡女士跟家人商量后决定生二胎。可怀孕后,由于完不成单位所规定的工作量,胡女士拿不到全额工资,她觉得单位做法不合理,遂找到本报记者咨询。
胡女士告诉记者,单位规定每个月保证有20天的出勤率和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以后,才可以拿到全额的工资和奖金。如果完不成所规定的工作量,那么除了拿不到全额奖金外,还要扣工资。由于身体原因,4、5、6这三个月,胡女士每个月只完成了累计10天的工作量,由于没有完成每月规定的工作量,奖金只能按10天来算。除此之外,这三个月单位每月还扣了她25%的工资。
由于是高龄产妇,胡女士需要经常去医院检查身体。有同事告诉胡女士,产检的时间应该计入劳动时间。单位人力资源部却告诉她,只能按请假来算。胡女士提出,随着孕龄增长,自己越来越难以完成单位所规定的工作量,单位扣工资是否合理?国家对产检时间有何规定?另外,国家对产假和育儿假又是怎么规定的?
带着胡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杨芳律师。
杨律师称,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从上述规定看出,如果胡女士已向所在单位提供了有效医疗机构证明,以证明自己孕期确实无法适应原有劳动,其所在单位应该为其减轻劳动量或者另行安排孕期能够适应的工作,并不得因此而减扣工资、奖金。另外,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见,胡女士所在单位不应将胡女士正常产检时间视为请假减扣工资。
杨律师说,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体质等方面的差异,女职工在孕期身体状况也有不同,除了医院固定的常规性产检外,可能还有因个体差异所需的附加产检。因此,胡女士最好能提前就自己孕期产检与所在单位进行沟通,以方便单位及时知晓并进行工作安排。特别是对常规产检之外的检查,最好向单位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至于胡女士关心的产假和育儿假问题,杨律师指出,《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十一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