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治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