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同时,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看点二: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国家监察法表决通过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职能整体转移。目前监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这些案件的需要。”陈卫东说。
对此,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张兴宽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利于及时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及时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草案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陈卫东说。
——看点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沈春耀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修改。
为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从实践来看效果很好,实现了案件分流,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了诉讼的效率。”陈卫东说。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
陈卫东认为,从宽绝不是漫无边际,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切实保证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能搞强迫,同时一定要体现从宽精神,如果认罪不给从宽,或者从宽的幅度达不到激励被告人认罪,就不具有意义。”
张兴宽认为,一定要保证被告人对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后果的知晓度以及辩护人的全程参与度。同时,要注意保证罪责刑相一致,防止出现以罚代刑,防止出现类案量刑尺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