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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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一男子自家院内加工皮革排放污水污染环境
既获刑罚又被判赔生态环境损害费

    本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李宏)4月24日上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间,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村民郭某,在自家院内加工皮革,将加工皮革产生的大量污水,擅自通过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排放到村污水管网中。经鉴定,其排放的污水中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1.7倍。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314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及鉴定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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