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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塞纳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韩明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兆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塞纳春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韩明辉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兆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王峥嵘:

    本院受理沧州市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若一、王峥嵘、魏歆悦、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宏、杨光:

    本院执行的张晓明与你们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17)冀09执2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冀09执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冻结、查封裁定。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5)沧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根文、史均朵、郑伟、王春荣、沧县正昊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9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崔尔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县人民法院

    王东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8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郝庆栓:

    本院受理原告孟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8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王占英:

    本院受理原告孔亚松诉你及王秀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183民初14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监督卡、程序转换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晋州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于洪伟、范宏浩:

    本院受理江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你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生效的(2016)冀01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你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张绍辉、谢坤:

    本院受理石家庄市裕华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生效的(2016)冀01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你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段秋峰、张哲:

    本院受理石家庄市裕华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生效的(2016)冀01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你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张建霞:

    本院受理石家庄市裕华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生效的(2016)冀01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你60日内到本院执行一庭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刘燕生:

    本院受理原告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月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李伟丽与王会琴、李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会琴名下位于新乐市新开西路27号芳草苑小区7栋2单元6层西门及地下室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王会琴名下位于新乐市新开西路27号芳草苑小区7栋2单元6层西门及地下室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王会琴名下位于新乐市新开西路27号芳草苑小区7栋2单元6层西门及地下室。

    拍卖时间:2018年5月21日10时至2018年5月22日10时止。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王会琴

    拍卖机构:淘宝网

    联系人:李健康

    联系电话:88706072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李国强、李青柳: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建国申请执行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110执78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对李国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345号燕都金地城5-1-202室房产在淘宝网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李国强应在拟拍卖三十日前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如本次拍卖流拍,本院将于2018年10月1日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拍卖。请你随时关注淘宝网拍卖情况。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10时至2018年6月1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大街69号兴凯颐园1-1-60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330060185)、1-1-607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330058397)。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康法官,电话0311-67795019,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时至2018年5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位于藁城区开发区扬子路康乐公寓房产,建筑面积为114.86平方米。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康法官,电话0311-67795019,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时至2018年5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誉隆路3号1-2-501号房产,建筑面积:152.29平方米。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康法官,电话0311-67795019,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时至2018年5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位于石家庄市丘头村石炼第一生活区汇鑫 38号楼01-0201号房产,建筑面积为139.64平方米。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康法官,电话0311-67795019,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10时至2018年6月1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70号清晖园9-4-502号不动产(产权证号:130043426)、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89号和平路装饰建材广场4-113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30026732)。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康法官,电话0311-67795019,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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