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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交通事故“碰瓷” 当心犯下“四宗罪”
振振有“瓷”     新华社发 赵乃育 作

    □ 颜梅生

    “我只是通过制造轻微的甚至不存在的交通事故,弄点小钱花花,怎么会构成犯罪?”一个因为“碰瓷”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出这样的疑问。其实,像这样的人并非个别,因为他们并不知道“碰瓷”可能会犯下“四宗罪”。

    高速公路“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7年8月11日,因自己的爱车尾灯被撞,需要一笔较大的修、换费用,神情沮丧的刘某突然听到有人谈及“碰瓷”现象后,立刻有了主意:自己何不也玩一把,让他人来承担费用?考虑到附近的人大多认识自己,一时不好下手,刘某便驾车来到高速公路。经过一番观察、等待,刘某选中一辆从后面驶来的面包车,并采用突然变速、冲撞、变道的方式,企图制造“追尾”。好在面包车司机反应敏捷、技术娴熟,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才未出现交通事故。

    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面包车司机立即报了案,而交警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端倪,刘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刑罚。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指的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鉴于高速公路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如果正常行驶的车辆突然变速、冲撞、变道,很可能使其他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采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给行驶车辆带来严重威胁,进而极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高速公路“碰瓷”行为因具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疑与之吻合。

    要挟索取财产“碰瓷”: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虽然知道自己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但因为承包的运输任务紧迫,不如期完成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加之距离市区较远,蔡某有点“山高皇帝远”的感觉,一直抱着侥幸心理拖延。2017年9月13日上午,蔡某遭遇钟某等两名“碰瓷”者后,一直理直气壮地拒绝向对方支付5000元“赔偿”款。僵持中,钟某等二人突然得知蔡某驾驶的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立刻表示如果蔡某拒不付款,他们将通知交警部门前来扣车、罚款,并谎称其亲戚在交警部门担任要职,随时可以为他们出口气。蔡某担心受罚,只好照办。事后,蔡某觉得越来越不对劲,选择了报警。钟某等二人最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处以刑罚。

    点评:钟某等二人的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蔡某明知钟某等“碰瓷”,在据理力争后之所以改变主意,无疑是因担心对方通过亲戚关系扣车、罚款,即基于心理恐惧而屈服,且涉案金额已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钟某等二人自然也就难逃处罚。

    使用暴力“碰瓷”: 构成抢劫罪

    案例: 2017年10月29日晚,邱某驾驶货车进入一处人生地不熟的县道时,见路中央倒地放着一辆摩托车,旁边还有一些塑料碎片,虽察觉有些异常,但又不得不硬着头皮前行,想从左边慢慢绕过去。不出所料,树丛中突然窜出廖某等四人并拦住去路,声称是邱某撞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受损、一人受伤,要求邱某出1万元现金“私了”。邱某以对方“碰瓷”为由拒绝后,廖某等四人对邱某就是一顿殴打,扬言“不付钱就弄残你”。邱某见四周仅自己一人一车,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心理,只好如数交出1万元钱。到了安全地,邱某及时、果断地选择报警。三个月后,廖某等四人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点评:钟某等四人罪有应得。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情形与之吻合:廖某等四人在“碰瓷”过程中,对邱某实施殴打,扬言“不付钱就弄残你”,明显既有暴力手段也有胁迫手段,邱某也正是因为孤立无援、不敢反抗而被迫当场交钱。

    为转移损失“碰瓷”:构成诈骗罪

    案例:2018年1月5日,手持法院刑事判决书的雷某泪流满面:“悔不该去‘碰瓷’骗钱!”原来,半年前,雷某在骑摩托车时不小心摔倒受伤。为了不让自己承担医疗费用,他想到了通过“碰瓷”找个“冤大头”,于是当祝某打着电话驾车经过时,雷某假装被撞到。祝某因为精力不集中,面对浑身是伤的雷某,误认为确实与自己有关。当雷某提出给1万元“私了”,自己走医保治疗可以减少祝某损失的意见时,祝某竟然觉得其“够意思”而爽快地答应了,并当即支付了现金,甚至还额外地多给了雷某1000元营养费。可惜,纸毕竟包不住火。祝某得知真相后,不仅选择了报警,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点评:雷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雷某为了转移损失,隐瞒真相,将与祝某根本无关的损失,通过“碰瓷”虚构系被祝某驾车撞到所致的事实,使祝某陷入系自己所为的错误认识,不仅觉得雷某“够意思”,爽快支付1万元现金,甚至额外多给1000元营养费,无疑与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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