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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思悔改 被严惩再度入监

    □ 梁燕 景世云

    在村委会院内,对村委会会计大打出手,并持刀将会计捅伤。近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曾经“二进宫”的祁某,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18日9时许,在涿鹿县某村委会,被告人祁某与村委会会计因为办理土地确权问题发生争吵,祁某上前用手打该会计头部,双方打起架来。其间,祁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刀捅伤该会计,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此外,1992年10月,祁某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01年1月刑满释放;201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4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祁某在案发后知道被害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祁某曾两次故意犯罪,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累犯这一问题。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累犯进行理解:一是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三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因为对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本案中,祁某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是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而没有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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