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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院出台办法
规范对基层法院综合评估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潘守成)为促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推动争创一流法院,3月2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基层法院年度工作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办法共5章20条内容,从总则、综合评估组织机构与职责、综合评估内容及分值占比、综合评估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结果运用方面内容,对综合评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另附11个实施细则,涵盖了审判及审判管理工作、信访工作、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工作、督查工作、新闻宣传工作、调研案例工作方面内容,每个细则明确了评估职能部门、评估内容及计分方式,细化了分值权重等。

    办法明确,对基层法院实行百分制综合评估,将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每季度进行结果通报。年终将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依据,排名前三位的法院,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后三位的法院,主要领导向市中院党组书面说明情况,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综合评估排名倒数第一的法院,院长在全市法院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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