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俊颖)《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根据办法,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情形予以办理。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有私自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故意推诿、拖延举报办理或不依法处理的; 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等行为,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