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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支广场舞,有几部法律在“呵护”

    (上接第1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围绕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补齐文化领域法治的“短板”。2016年,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通过,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党总支书记沈彪说,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资金使用监督等建立起更完备的制度体系。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沈彪所在的北管村,就有一名来自云南红河的小伙子曹继学,会跳哈尼族舞蹈,已成为群众文化团体骨干,参与组织广场舞活动。得益于法治保障和促进,嘉定当地目前与广场舞相关的群文团体已有近300个。

    “立法更完善,跳广场舞的老百姓就能得到更多实惠。”沈彪说。

    遵纪守法是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从增加场地供给,到完善法律制度供给,都是注重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举措,最终都要靠责任主体执行落实,广场舞只是一个案例,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任重道远。”全国政协委员、上影集团编剧王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张显、高满堂等认为,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领域不断加强的法治保障的同时,其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跳广场舞,还是参加其他活动,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序良俗,这是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采写记者:许晓青 徐海涛 袁汝婷 朱涵 水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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