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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破产法治环境 服务高质量发展

    (上接第1版)

    2017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破产审判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了方向。

    聚焦破产启动难这一顽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

    此外,为防止已丧失运营价值的企业借重整再度潜入市场,人民法院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2017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因不具备运营价值而由重整、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的案件178件。

    审判专业化是企业破产审判的依托。刘贵祥介绍,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等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7家,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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