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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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检方成功抗诉
一起污染环境案改判

    本报讯 (齐建国 王猛)近日,献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由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改判,刑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改为九个月。同时,法院还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2017年11月7日,献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献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献县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同时认定王某有自首情节。判决生效前,该院用裁定书形式将“自首”情节更改为“坦白”。献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王某构成自首属错误认定,事实上王某曾于2014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审查起诉阶段经传唤其拒不到案,该院对其作出决定逮捕后,因其又出逃致使侦查机关未能执行逮捕,遂上网追逃。2017年10月18日,王某迫于网上追逃的威势遂再次投案。王某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王某为投案自首。献县法院对量刑情节实体问题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更正亦属不妥。献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抗诉,并抗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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