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于金领: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冀0821民初22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夏连敏、付忠:
原告孟庆娟与被告夏连敏、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冀08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杨胜德: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冀082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艳顺、王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姚善勇诉你二人和刘建彬、闫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43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馆陶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曹佐原:
本院受理原告陆红梅与被告王立平、第三人曹佐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冀082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陆红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曹佐原:
本院受理原告陆红梅与被告刘文忠、第三人曹佐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冀082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陆红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谢峰:
本院受理原告康吉大、崔三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梁栋不慎丢失铁质警号1枚,警号号码为1321290,特此声明。
李浩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34884,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