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燕诉你与被告李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冀082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杨福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永诉你与被告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冀08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宋学龙: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龙、赵冬冬、陈浩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孙立国、陈怀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国、陈怀军、李海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藏玉平、刘海涛、丛桂庭: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藏玉平、刘海涛、丛桂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董朋祥、赵民: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2272号及(2017)冀0824民初2274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董朋祥、万文春、赵民: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朋祥、万文春、赵民、滦平县金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松海、潘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秀芹、路明: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芹、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824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