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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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中院司法责任制监督管理新模式 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上接第5版)包括裁判结果涉及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等,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强化监管责任,堵塞“放任”漏洞。为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沧州中院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主办法官汇报案情,否则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滥用监督管理权,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公开标识,实现阳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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