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20日开始实施,要求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规定》分总则、日常管理、飞行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暂行规定对四川省内从事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予以规范和要求。首先需要明确,本暂行规定所指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对使用民用无人机,暂行规定制定有“门槛”——“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当满足以下三种任一情况时,飞行不需要驾驶员证照,即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和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登记后贴标志体现实名制
《规定》明确,今后无人机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今后,全省空域将划分为管控空域、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实行分类管理。
有关实名制的规定这样写到: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而在进行过登记后,将会在无人机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
个人未按规定登记罚款不超千元
根据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或没有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或没有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或没有按规定如实登记的;或没有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违反上述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同时明确,机场所在地政府应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规飞行活动,或者未粘贴规定登记标志的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