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井陉县人民法院通过网拍和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成功执结一起向银行贷款抵押房屋案。
2014年8月6日,被执行人于某向某银行井陉支行贷款28.5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2015年8月8日为还款日,利率为8.4%,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被执行人李某将井陉县城附近的一处住宅房屋抵押给该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合同签订后,该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贷款到期日,于某并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016年4月24日,该支行向法院申请,请求对李某用于担保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该支行的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对李某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用于优先偿清借贷该支行本金28.5万元及利息的裁定。
随后,法院首先给于某、李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网络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组织评估人员对李某抵押房屋进行了评估作价,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在淘宝网刊登了网拍公告,今年6月15日第一次公开网拍,结果流拍。经过充分筹备工作后,7月29日,法院再次实施网拍,终于以21.592万元的拍价成交。
被执行人李某认为网拍公平公正,在网拍过程中主动配合,拍卖成功后,立即将房屋腾出来,并将房门钥匙交给法院,使此案得以顺利执行。
李忠勇 胡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