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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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孙海龙、左立平、马金龙、修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董志成、温雅芳、承德市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汪海芹、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志翔、李淑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于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冀082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郭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冀082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晓刚、闫平彦:

    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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