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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人民调解依法调纠纷

    □ 本报记者 鲍娜军

    争议事件:

    2016年11月下旬,赵县某公司多名工人到县信访局和县政府上访,反映该县某村的几十名村民堵公司大门,迫使公司停产、工人停工,公司不能支付工人工资。赵县矛盾调处中心接手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原来,该公司工人王某在2016年11月20日凌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中,王某无责。

    王某的丈夫和父亲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赔偿王某工伤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扶养费共计110万元。

    公司提出王某上班时间很短,没提供身份证,没签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应按工伤赔偿。

    调解中心据理分析认为,一方面王某虽未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王某上工伤保险,但王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按工伤赔偿;另一方面王某家人组织村民堵公司大门,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随后,调解中心动用双方亲戚、朋友及乡镇领导、村干部等参与调解。2016年11月28日凌晨,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各种损失58万元。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观点: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治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调解启示:

    涉事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用工的主体责任。王某到公司上班,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上班期间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公司与王某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旦劳动关系确认后,王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按工伤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某家人堵公司大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这种做法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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