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杜会括)近日,邢台市检察院党组出台《督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作为市检察院党组“一把手”工程,该《办法》紧紧围绕从严治党、以规治检和深化“五检”总体工作布局的要求,严格实行督察考核制度,整合督察力量,建立督察考核常设机构,对全市检察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实现督察考核常态化、全覆盖。《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全面、真实掌握全市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促使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邢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办法》明确督察考核在市检察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法》将市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基层检察院全体干警,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督察考核对象。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可对检察人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进行专项督察考核。督察考核工作围绕“6+N”开展:“6”指巡察、督察、评查、评估、考核、党建6项工作;“N”指阶段性工作、专项活动、重点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另外,院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问题、重要事项或督察考核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察考核或重点督察考核。
《办法》规定,督察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督察考核人员违反督察考核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