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杨永才
村民陈某因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杏树。近日,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陈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两年。
2001年4月,陈某为发泄对段某的私愤,多次于深夜来到蔚县常宁乡某村段某家的杏树地里,对段某家种植的大杏扁树进行破坏,先后损毁杏树175棵。被人发现后,陈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逃往外地。
2017年3月11日,陈某被段某截住,后被移送到蔚县公安局。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损毁的杏树价值人民币7760元。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蔚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杏树,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段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