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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已生效 再审申请能否获支持

    一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 李张平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能上诉。那么,一方在故意隐瞒财产信息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被隐瞒方能否申请再审呢?

    被告称还款困难,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4月,董某将李某、裴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及其配偶裴某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多次进行过调解,被告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中称:“我欠钱我认,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这么多钱。我对外欠账还不了,现在和老娘在外租房子住,我实在没钱还。我经济困难,每月还2000元都困难。”2016年5月12日,董某与李某、裴某在丛台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李某拖欠董某借款本金125万元,李某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董某2000元直至付清。

    原告申请执行时发现受到被告欺诈,请求再审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偿还借款。董某于2016年7月6日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李某分别在北京、邯郸两地有6辆轿车,其中2014年购置的京牌路虎揽胜当时价值167万元,2015年购置的京牌奥迪A8当时价值98万元。2016年8月11日,李某向丛台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认为其受到李某欺诈,调解书是违反自愿原则达成的,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判令李某及其配偶裴某偿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应当再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讼调解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财产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另一方当事人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做的意思表示不应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O一条的规定,应当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所需条件

    当事人对调解书提起再审,需满足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O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依照该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皆可,一种是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另一种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调解的自愿原则本意来看,应重点考察调解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有没有受到胁迫或非正常的干扰。

    本案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致使申请人违反自愿原则。从上述调解书内容可以看出:首先,申请人放弃了利息;其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要求下,放弃了被申请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再其次,被申请人每个月偿还2000元,若偿清125万元本金,需要52年,被告需要到110岁才能还清,申请人需要活到120岁才能收回本金。这是一个理论上能完成而实际上根本无法完成的约定。该调解协议之所以能达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申请人身体多病急需筹钱看病;二是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拥有豪华轿车的事实,并编造生活困难的虚假困境,致使申请人错误地评估了被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使其做出的调解意见并非其内心想要追寻的结果。申请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显然违背自愿原则,其调解协议的内容,对申请人显失公平。因此,申请人有权重新提出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提起再审,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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