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光福
2016年3月,张家口、承德、沧州、衡水等4个市被赋予立法权,至此河北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有了立法权,标志着今后河北省地方立法将更接地气、更精细化。地方政府法治办在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应严格把握立法程序,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规章的立项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市政府法治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汇总,拟定本级政府年度计划,报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规章的起草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也可以确定由政府法治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可确定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治机构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专家、社会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草案送审稿时要说明情况和理由。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送审稿说明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主要措施、不同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汇总的意见、听证、论证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规章的审查
送审稿由政府法治机构统一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时也规定了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权同时规定其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是否体现改革和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治机构经调研、协商、修改后,形成草案和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审议与公布
政府规章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由政府法治机构作出有关情况说明,政府领导及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参会人员研究讨论决定是否通过。法治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政府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时间。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治信息网以及本行政区域的报纸上刊载,政府公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备案与解释
政府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需向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省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省政府)备案。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法规、规章报国务院法治机构。规章需明确具体含义的,由政府法治机构参照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同规章有同等效力。
(作者系张家口市政府法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