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检方审查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发现卷宗内照片和疑犯本人对不上——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迟轩)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照片进行辨认时,竟然发现卷宗内照片和疑犯黄某本人对不上。近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果断排除“非法证据”,避免一起“带病案”进入诉讼程序。
2017年4月1日,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办案人员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审查案件全部证据材料过程中,发现黄某本人的面部体貌特征与证据材料卷宗中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的照片形象存在着明显差异。
4月18日,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讯问了黄某,向其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让黄某本人确认。黄某仔细辨认后,确认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与户籍登记地址均系其本人信息,但照片不是他本人的。
经调查了解,2016年6月7日,赤城警方组织相关当事人及证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照片辨认时,采用的都是非黄某本人的照片。运用错误的被辨认对象信息,怎么会得出准确的辨认结果呢?对此,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为进一步查清辨认情况,办案人员经请示主管检察长,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2017年4月25日,办案人员依法讯问了参与辨认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认真核实了各自辨认笔录的形成过程,以及错把非黄某照片辨认为黄某本人的原因,结果二人均表示在辨认时曾对辨认照片提出异议,二人认为照片错误的意见也未被接受。
4月28日,办案人员再次提讯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二人一致证实其所辨认的非黄某照片上的那个人,不是这起妨害公务案的参与人。因为妨害公务参与者彼此认识,从而排除了非黄某照片之人疑似漏犯的可能性。
6月20日,赤城县检察院针对被辨认对象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第一时间予以核实更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7月1日,公安机关回复说明情况,发生被辨认对象错误的主要原因,系黄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同时组织辨认的办案人员均没有参与对黄某的讯问,对其体貌特征不熟悉,采用该照片时,也没有与黄某本人进行核对,就一并入卷,随案移送审查起诉。
7月3日,赤城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涉及“被辨认对象错误、辨认程序违法、辨认结果失真”的5份辨认笔录,列为“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为确保该案提起公诉时,能够达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办案人员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详列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组织涉案当事人及证人对黄某本人再次进行辨认,确保辨认过程与结果合法、真实、有效,杜绝类似“非法证据”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