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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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赡养费 七旬父母状告长子
法院判决老人胜诉

    □ 赵贺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子女理应让老人安度晚年,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赡养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宋某峰于每月1日支付其父母宋某林夫妇赡养费各15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其母医药费1839.68元,同时承担宋某林夫妇今后医药费的五分之一(凭票据)。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宋某林夫妇共育有三女二子,宋某峰为长子,五个子女均已成家单独生活。在子女年幼时,宋某林夫妇将他们抚养长大,供宋某峰完成学业。宋某峰身为长子理应孝敬老人起带头作用,但他对赡养老人没有概念。2005年,宋某林夫妇与其曾经因赡养问题将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宋某峰每月给宋某林夫妇生活费50元。

    如今,宋某林夫妇的年龄均超75岁,得病的次数增多,开支的医药费明显增加,原判决中的生活费远不能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2015年10月,宋某峰的母亲住院,去除医保负担后自费10000多元,宋某峰拒绝承担。无奈之下, 宋某林夫妇将宋某峰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按月支付,每月1日支付当月赡养费;医药费承担5000元,以后有病住院时以票据为准承担五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宋某林夫妇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其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宋某峰不履行赡养义务,宋某林夫妇有权向其主张赡养费。综合考虑当地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宋某林夫妇的开支情况以及其尚有另外四个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供养,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和陪伴。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实属不易,不管双方之间是否存有其他矛盾纠纷,子女均应心怀包容,对父母多些体谅、宽容,不要留有“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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