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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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赵京振:

    本院在执行付艳冲与焦金库、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赵杏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金库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付艳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付艳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1182执29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一、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付艳冲履行对被执行人焦金库的到期债务32659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焦金库履行,造成财产不能退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深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成岗: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刘增存、魏会芳、王朝增: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丽彦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8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朝增: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丽彦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州市人民法院

    到场通知书

    冯华:

    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进行强制执行,将你租赁的石家庄市紫光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产腾清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请你或你的成年家属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准时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英华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81322,特此声明。

    李云超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02555,特此声明。

    张志勇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02137,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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