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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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孙晓纳:

    关于刘庆与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孙晓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执行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一、(2016)冀0131执696号执行通知书。即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对被申请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平山镇石闫路东侧金辉财富广场5区二层,平房权证第045000154号的房产以及金辉财富广场5区三层,平房权证第045000155号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刘庆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47930元、执行费82447.93元。

    二、(2016)冀0131执696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东侧金辉财富广场5区二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5000154);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东侧金辉财富广场5区三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045000155)。

    三、(2016)冀0131执6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东侧金辉财富广场5区二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5000154);拍卖被执行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平山镇石闫路东侧金辉财富广场5区三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5000155)。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平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樊昊罡、刘丽梅: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檀元哲与你们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兆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李海燕、赵亚东:

    关于申请人周文修与被申请人李海燕、赵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冀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赵亚东在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金60%的股权、李海燕在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金40%的股权。因你们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冀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关于任永军诉任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振东、杨双红、任书房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任振东与杨双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五女村西楼区1栋4-402号房产。现公告如下:一、限被执行人任振东、杨双红、任书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6)冀01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并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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