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就动手茬架。最终,当事人都因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4月28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宋某等10余人在井陉县北良都村一家饭店一楼包间内聚餐时,与宋某等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刘某用碎啤酒瓶将宋某右脸划伤,刘某本人右额部受伤。经鉴定,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11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宋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判处缓刑。
2016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左某在井陉县南秀林村高某养猪场门口用铲车铲木头时与被害人高某发生争执,左某用右肘将高某拨倒,致高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左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各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考虑两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对刘某和左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打架双方无论谁受伤,都没有赢家,打败了自己吃苦受罪,打胜了对方受伤,导致自己违法犯罪,还要赔偿经济损失,都是两败俱伤。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沟通交流,稳妥处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就动粗,否则会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
郝学廷 李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