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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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法治办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
集体讨论成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硬条件”

    本报讯 (李保立)日前,衡水市政府法治办公室印发了《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体现“集体智慧”,使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成为常态。

    据了解,该《办法》是对原《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议事规则》的修订完善。《办法》学习借鉴国务院法治办行政复议司案件审查的经验,对审查报告及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

    集体讨论形成制度。集体讨论成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硬条件”,《办法》明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以下情形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一是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或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二是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是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情形。

    审理程序规范适当。为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解决办案时限短与案情复杂的矛盾。《办法》对集体讨论案件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规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召开;承办人员应当自召开集体讨论会议2日前,将《审查报告》等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有争议的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安排在收到申请书后3日内进行。

    案件审理更加科学。为增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办法》规定,集体讨论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案件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如意见分歧较大,多数人认为需要听证或补充证据、勘验核实的,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补充证据、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办案过程体现公正。为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办法》对参加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范围以及办案人员汇报内容等环节进行规制。《办法》特别规定,参会人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提出回避申请,经批准后回避。

    案件执行专人督导。为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作出后“执行难”问题,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扶上马,再送一程”,《办法》规定,案件主办人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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