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将首先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筛选出来,再利用最高法及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查控体系进行一次查询。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率先对其启动执行转破产工作。
“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相当一批企业可能已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已不足以抵偿破产费用,此时破产费用如何保障,是一个难题。”他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则上法院可依法依规予以减免;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各地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