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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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患病,需要转院治疗时,其父母却丢下患婴一走了之。在医院尽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义务后——
患儿权益如何维护

    □ 杨学友

    2016年3月初的某日,来自乡下的打工族小姜在丈夫小韩的陪同下来到打工所在地的某市妇产医院分娩,两天后,小姜分娩下一女婴,因脐带绕颈婴儿出现重度窒息,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等症状。小韩在入院记录、病情告知记录单、病危通知单签名并预交医疗费6000元。经该医院一个月的经心治疗,患儿生命体征稳定。鉴于患儿状况已过新生儿期,不属于新生儿科治疗护理范畴,需要转儿童医院做专业的康复治疗。院方告知患儿父母小姜与小韩:“患儿可转上级医院进行神经系统康复治疗,继续营养脑细胞对症治疗。”不料,不知是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还是其他原因,小韩夫妇一走了之,任凭医生电话催促,拒绝来医院办理患儿出院手续,不履行法定监护责任。截至医院告知之日计算,产生医疗费40000余元。

    无奈之下,该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韩、小姜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病床,并支付医疗费。

    法庭审理时,小韩、小姜一方辩称,小姜到妇产医院进行分娩,与该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妇产医院将小姜分娩的患儿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此不清楚,双方之间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以医方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尽管如此,但法院依据医方提供的妇产医院、120急救站证明,以及小韩在入院记录、病情告知记录单、病危通知单签名并预交医疗费6000元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已经履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韩、小姜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医院病床,并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39100余元。

    判决生效后的翌日,医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医院所遭遇的持续性侵害,且情况紧急,执行庭办案法官在了解到小韩、小姜已经回乡下老家后,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小韩并明确告知小韩夫妇若仍然将孩子丢在医院,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不仅为社会公德所不容,还将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治安与刑罚处罚。在办案法官的耐心教育与法律的威慑下,小韩和妻子一起到医院把孩子接走,并对医疗费的给付达成和解。

    [评析]

    小韩、小姜将所生女儿送到医院诊疗,该医院接收该患儿并予以治疗,医院与小韩、小姜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现有证据证明,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没有按医嘱为患者办理转院手续还拒绝缴纳医疗费,显然构成合同违约。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医院有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支付医疗费用。

    小韩、小姜遗弃婴儿行为应受行政拘留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司法机关应坚持的第一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本案执行法官正是“坚持患儿利益最大化为第一原则”,在较短时间内将医方申请执行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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