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学廷 李忠勇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主要责任,被判拘役。5名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均负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2015年8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李某、史某与妻子张某某等人为过生日到饭店聚餐,然后又一起去歌厅唱歌。次日0时50分唱歌结束后,张某酒后驾驶套牌汽车,车上载有李某、史某、张某某等5人,沿岐银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井陉城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及5名乘车人均受伤,其中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张某血液鉴定,其在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31毫克,属醉酒驾驶。
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套用已注销的机动车号牌汽车载人,且超过核定人数,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逆行肇事,负主要责任,张某某、李某、史某等5人明知驾驶人张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均负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自身也有一般过错,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日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张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
法官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酒驾、醉驾发生事故后,不仅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乘车人如果明知司机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造成自身伤亡,也要负自身损害的一定责任。因此,特提醒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从事故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同时,人们在与司机一起聚餐时,切莫劝司机饮酒,更不要乘坐司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防止威胁自身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