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原告几次购买被告销售的礼服后,即送往质检中心送检,并在多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案情:购买礼服即送检,结果不合格
2016年7月3日至7月5日,原告王某为茶楼开业庆典,在被告邯郸市某商家购买服装66件作为礼服,共计支付59962元。2016年7月6日,原告将其中6件衣服邮寄至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天津质检中心),委托该中心对服装里料进行检验,结论为“含量标识不符合,不合格”,原告共计支付检测费3000元。后原告王某将某商家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三倍损失。
审理: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原、被告针锋相对。“你看看,你这衣服的里料和标识不符,都不合格,这明显是欺诈,你得给我退钱,还得三倍赔偿给我。”“你买的衣服可能存在标识错误,增加了氨纶成分后,改善衣服的舒适度及透气度,只能增加衣服的品质,没有对你造成损害,我们没有欺诈。你买衣服又不是生活需要,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凭什么让我们三倍赔偿。”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发现,2016年7月6日、7月7日原告又从邯郸市购买61件服装,同样委托天津质检中心对里料进行鉴定,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索赔23万余元。此外,原告近期还在石家庄市某商厦购买服装,后以同样理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判决:原告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不适用消法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茶楼开业购买礼服66件,系经营行为而非消费行为。此外,原告完成购买行为后随即送检,且与本案同一时期就同样事由提起多起诉讼,应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本案原告购买服装后,即对服装里料进行了检测,并以里料标识与实际成分不符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因涉诉服装的成分标注而提高对商品品质的评价,涉诉服装里料成分标注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被告销售涉案服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欺诈。鉴于涉诉服装确实存在合格证所标识的里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情形,被告销售此服装,致使双方产生纠纷,故对原告要求退货返还购物款599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将涉诉服装66件退还给被告。对于原告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