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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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逾期未报案 保险公司可否拒绝理赔

    2016年的一天,李某驾车时不慎将行人刘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拨打122报警,并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因事故发生后非常紧张,加之其他一些原因,李某忘记告诉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刘某治疗终结后,李某和他一起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李某未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定损。那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专家指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起事故所有损失的理由难以完全成立。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该条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未履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一定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只有当投保人故意不报案或者逾期报案是因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并且由此导致事故的具体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未及时通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122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而且受害人刘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等方面损失,均是有票据、误工证明和法定赔偿标准的,不存在无法确定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对这些方面的损失应当理赔。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方面损失,如果因没有定损而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责。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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