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大为 王桂英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办案为抓手,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立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确保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司法标准指导下运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注细节 强化服务“便民性”
改善诉讼环境。该院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整合了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诉讼服务大厅实行窗口式办公,统一提供诉讼服务;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书写、复印等设备,添置诉讼案件自助查询机、便民箱等设施,提供诉讼指导资料;诉讼服务制度上墙,严格诉讼接待要求,规范诉讼服务标准;接待群众实行首访责任制和判后答疑制,坚持文明礼貌,举止得体,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高效快捷。
完善诉讼服务功能。该院开通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与网上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互联互通的移动通讯服务平台,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专门设立缴费窗口,协调银行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法院办公,方便当事人缴费和退费;协调市司法局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司法救助,并吸纳律师、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加强诉前调解力度;协调市仲裁委员会安排专业仲裁员现场办公,方便了群众,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建立预约立案制度。该院拓展网上立案功能,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实行立案登记制,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的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
2016年,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当事人来访50000余人次,收转当事人来信300件,化解信访矛盾32件,诉前化解矛盾360件次,落实司法救助金25万元,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103万元。
规范节点 强化审判流程管理
坚持以规范审判流程为主线。该院针对存在的立案审查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分别制定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工作标准化流程及细则,从案件进入法院大门到归入法院档案室的每一步工作程序、每一个办案节点、每一阶段办案期限、每项措施的变更、每个办案人员的协调分工等,都制定了详细的步骤,确保各个工作节点顺畅衔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坚持以规范法庭审理为核心。该院制定了庭审规范指导标准、庭审笔录标准等规范,不仅严格规范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的各项内容,同时对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各项动态活动的掌控、法言法语的运用、应急处置措施都进行了列举。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切实保障当事人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意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阅卷、举证等权利;建立追索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劳动争议、追索工资报酬、追索工伤赔偿,以及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在刑事审判方面,抓好庭审程序,注重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障,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抓好庭审效率,把握案情,理清庭审层次,突出庭审重点,准确归纳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及时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行政审判方面,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协调处理机制,以“庭前指导”、“庭中释明”及“诉外延伸”为着力点,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解。
坚持以规范裁判文书为重点。该院制定出了制作裁判文书规范和裁判文书样式标准,从印制的标准、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用法都明确列明,同时判决书、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等常用文书的书写格式、内容要点、事实的叙述、证据的引用、法律条文的引用也都详细说明,并且附带了文书样式,以确保裁判文书格式规范一致,审判人员查找依据方便准确。
打造平台 优化案件执行管理
该院通过细化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打造将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有机融合的平台,整理、修订执行案件的办理规则、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对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到与执行有关的审查、审理的全过程实行模块化、程式化、集约化管理。
有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该院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措施,坚决制裁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
进一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平台建设。该院建设“不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推进执行案件信息与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在网上开设司法拍卖平台,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最大价值。
坚决治理消极执行。该院严禁违规收取执行费用,严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违规收取办案费、报销差旅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摊派其他费用,坚决整治执行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