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增强
近日,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尘埃落定,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予以了厘清。
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经邢台县的会宁村,路过被告杨某家门口时,被告杨某饲养的狗从家中蹿出,王某所驾摩托车因速度快避让不及与狗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倒地受伤。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费140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为此,王某诉至邢台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穿过村庄时又没能确保安全车速,致使其经过被告杨某家门口时与从家中蹿出的狗发生碰撞,原告王某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杨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狗的突然蹿出与原告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王某850元。
法官提醒:在农村,农户饲养鸡、鸭、狗等动物较为常见,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加强对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负相应责任。驾驶车辆要取得证照,在乡村开车的驾驶员,通过村庄时切记减速慢行,留意观察瞭望四周出行的行人、农用车和动物,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