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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被一轿车撞伤 后续治疗终获赔偿

    □ 本报记者 鲍娜军

    维权事件

    2013年7月19日18时许,邢某骑自行车被一轿车撞伤,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担全责。因机动车一方当时不予出钱,邢某伤情未痊愈。2014年4月,经当地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费用。当时未解决后续治疗等费用,邢某找机动车一方要求其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的治疗费用等,机动车一方置之不理。无奈,邢某到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遂将机动车一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标志律师事务所谭喜良律师接手此案。维权律师与邢某整理相关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票据,复印后交至法院。因邢某身体不适,法院延期于2016年1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支持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维权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邢某的后续治疗等费用因此交通事故引起,具有关联性,需医院的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其后续治疗等费用,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直至伤愈出院。

    维权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将治疗的相关票据及诊断证明,病假条、护理证明、营养费、交通费等票据保存好,并牢记不要随意与对方签协议及在空白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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