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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法院判决 不与被害者妥协
任丘一被告人因拒执获刑

    本报讯 (通讯员 王艳静 记者 陈兆扬)12月26日,记者从任丘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伏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4年2月,自诉人吕某被被告人伏某豢养的烈犬咬伤,因调解不成,吕某诉至法院。2014年12月,任丘市法院判决伏某赔偿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808.12元。伏某不服提出上诉,沧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过程中,伏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有证据证实其有两处房产的情况下,伏某仍拒不执行,并表示不承认判决,更不与对方协商解决。今年8月,任丘法院依法对伏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其现金2463元及卖涂料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确认伏某经营涂料生意,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任丘法院认为,被告人伏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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