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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牛羊肉 无良老板获刑

    黄骅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两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9月,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酒店的牛羊肉抽检中,检测出有牛肉不符合安全标准。经查证,该酒店抽检的牛肉是当月从被告人吴某经营的牛羊肉店购买,金额170元,未销售,其余被吴某按照24元一斤零售出去,共计销售1200元。

    同日,在某涮羊肉店的羊肉抽检中,同样检测出有羊肉不符合安全标准。该批抽检不合格羊肉是当月从被告人杨某经营的牛羊肉店购买,其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羊肉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该批羊肉共40斤,共计1026.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吴某明知其所购进的牛羊肉未经相关部门检疫,仍进行销售,后经查处检测出该批牛羊肉不符合安全标准。黄骅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黄骅法院判处杨某、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牛羊肉销售活动。

    法官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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