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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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刁军杰)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近日,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缴费标准

    据了解,从执行之日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停止执行。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7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

    在参保登记方面,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其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普通病门诊医疗费;门诊一般诊疗费;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分娩住院医疗费;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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