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李某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某,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2002年5月,李某曾因散发和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李某继续多次向他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经群众举报,2015年11月李某被刑事拘留。乌鲁木齐市警方在李某住所查获制作邪教宣传品工具和所制作的邪教宣传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制作、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千元。
(据凯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