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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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相信同学,张女士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直到五年后才发现合同上的签字竟都是同学替她签的——
非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 是否有效

    □ 本报记者 张乔

    稀里糊涂签了保险合同

    在省会工作的张女士与老家某县的李某是初中同学,关系一直不错。张女士每次回老家,总要去看李某。

    2010年,李某给张女士打电话,称她正在做保险工作,某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五年期理财产品,收益不错。碍于面子,张女士看了保险材料,但因为是格式条款,其并没有看懂。之后,李某一直打电话说该险种收益不错。考虑自己当时收入尚可,张女士遂答应。李某从老家赶到省城,只说了一下收益情况,就让张女士签订了一份理财合同。随后,李某称合同需要保险公司盖章,将合同拿了回去。不久,李某把盖完章的合同给了张女士,张女士随手扔进了抽屉里,并按时到保险公司交钱,一直交了五年。

    签名均是同学代签

    2015年,张女士想起这份理财产品可以分红,遂打电话询问,这才发现该理财产品分红极低,再把合同拿出来查看,发现合同上她的签名都是李某替她签的。她给李某打电话,李某称她已不在保险公司工作,有问题可以找保险公司。

    张女士给某保险公司打电话,工作人员称理财产品是根据上一年度总公司赢利情况确定分红的多少。张女士称,这份合同有问题,当时合同上是她签的字,而给她的合同上却都成了李某替她签的,她要退保。工作人员说退保就吃亏了,并坚持不让她退保。张女士不知道该怎么办,她想退保,又怕自己吃亏,遂给报社记者打来电话,询问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如果退保,其利益是否会受损?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建雷律师。

    工作人员及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

    王律师称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李某将保险的材料给张女士看过,并介绍了五年期理财产品收益的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不久,李某及时将保险合同拿给了张女士,拿到合同后张女士按时到保险公司交了钱。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认定李某及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情况。

    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王律师解释,本案涉及李某代张女士签订保险合同的问题。代签名实质上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导致“代签名”这一民事代理行为容易被利用为逃避应尽义务和应承担责任的手段,保险合同权利人或保险人当于己有利时往往主张“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实施了代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或拒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针对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情形,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可证明投保人对于代签字行为作出追认,则该保险合同生效。对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应认定为其对于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因此,通过对投保人具体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代签字行为进行追认是关系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关键。

    本案中,即使张女士手中的保险合同由李某代签,但张女士作为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五年保费,应视为对李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如果退保,张女士的利益是否会受损

    王律师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与银行存款的区别就在于强制储蓄,银行定期如果提前支取,最多损失利息,不影响本金,而保险如果中途退保,则要扣除保障成本,是会影响本金的。保险合同中有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有这份保单不同年度所对应的保额的现金价值,在哪个年度退保,就拿回那个金额。因此,如果张女士不是很急用钱的话,建议不要中途退保,否则其利益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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