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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信欠煤款近千万元 迫于执行压力终还款

    □ 李忠勇 胡芳毅

    11月17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大量工作,执结一起涉案标的近千万元的买卖合同大案。债务人上海某燃料公司拖欠井陉某物贸公司煤款不还,迫于执行压力,负有连带责任的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替其还清了994万余元欠款。

    2014年8月初,天津某商贸公司介绍井陉某物贸公司向上海某燃料公司供应精煤。为交易安全和货款能顺利收回,井陉某物贸公司要求天津某商贸公司对货款的给付承担担保责任,并负责与上海某燃料公司洽谈精煤的供销及货款结算等具体事项。双方达成共识后,于2014年8月10日订立了担保合同。后天津某商贸公司代表井陉某物贸公司与上海某燃料公司订立了精煤供销合同,交货地点为天津港上海某燃料公司垛位,合同单价每吨含税价750元,1万吨结算一次,运费由井陉某物贸公司负担。自2014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5日,井陉某物贸公司共给上海某燃料公司供应精煤13263.76吨,价款994万余元。

    合同终止后,上海某燃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井陉某物贸公司结算货款,天津某商贸公司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井陉某物贸公司将上海某燃料公司、天津某商贸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全部货款。井陉某商贸公司在诉讼中得知,其卖给上海某燃料公司的13263.76吨煤款被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占有,便要求追加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为当事人,要求其和另两个公司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4月11日,井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上海某燃料公司支付给井陉某物贸公司煤款994万余元,天津某商贸公司和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燃料公司、天津某商贸公司和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8月18日,石家庄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三个公司拒不执行终审判决,不偿还井陉某物贸公司煤款。9月28日,井陉某物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对3个公司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分别给上海某燃料公司、天津某商贸公司和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发去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按照规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其实行联合惩戒,而后在对3个公司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时,发现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有银行存款63.8万元,便立即赶赴徐州,对该款冻结并扣划。接着,他们又通过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的律师,帮助给该公司领导做工作。迫于“飓风行动”的威力,徐州某运销实业公司与井陉某物贸公司经过协商,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派人带承兑汇票来井陉,还清了所欠井陉某物贸公司剩余的930余万元煤款。

    法官提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一个企业和一个人的生存发展之本,企业和经营者能否成功,关键要看其是否守信。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人们愿意与之做生意,就会兴旺发达;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人们就会避而远之,不愿意与其打交道,如果欠款不还当“老赖”,就会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受到各部门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对企业形象和个人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欠人款物的企业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偿还。另外,公众给人做担保要慎重,做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人还不了债,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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