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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制定地方条例
将从制度层面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缺位

    本报讯 (李倩军 张楠)11月15日,记者从保定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该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简称《市容环卫条例(草案)》)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大气条例(草案)》),现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保定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首次行使立法权。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保定市由于立法属设区市立法,根据《立法法》七十三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针对法律授权和划定的职责,以及未细化内容,设定了具有保定市特色的法治制度。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事项,《大气条例(草案)》将每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采用清单方式列明,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应监管事项确定各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的缺位和失位。

    对于草案中关于应对污染采取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是燃煤控制。根据保定市集中供热率较低的情况,规定了政府在提高城镇建成区集中供热的责任和禁燃区的措施。二是抑尘措施。针对道路扬尘较重的状况,规定了低尘机械作业和加强绿化的抑尘措施。为防止机动车尾气污染,分别规定了鼓励措施和限制措施。三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餐饮油烟治理规定了强制标准。四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鼓励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另外,《大气条例(草案)》还构建了政府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授权市政府制定举报有奖制度,赋权单位和个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和市、县、乡、村、企业五级管理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生活垃圾分类,多见于部门规章,少见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保定市前几年也实行过生活垃圾分类,但收效不明显。保定市没有真正建立起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原因之一在于无法可依。为了解决无法可依问题,《市容环卫条例(草案)》立足于建立节约型城市,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以立法的形式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相信通过后,为减少生活垃圾量,节约处理生活垃圾成本将会起到一定作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信用管理制度的创设,相关负责人解释,把信用管理制度上升到法规的形式,目前尚未见到其他城市有此做法,也未见到上位法对信用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市容环卫条例(草案)》的一个重点和亮点,开启了用立法的形式规范诚信的先河,为破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容环卫条例(草案)》立足于建立节约型城市,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以立法的形式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同时,也明确了责任区,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列明了不同场所对应的责任人,并对责任区的容貌、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容环卫条例(草案)》包含了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要求、管线管理、对举办活动、摆摊设点、沿街店铺经营的具体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市容环卫条例(草案)》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规划保障、环卫设施管理、垃圾分类处理、动物饲养规定以及对不文明行为的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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