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家明
检察官的人格魅力决定司法公信力。如果把司法比做一个人,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就是他的人格魅力。这种人格魅力不在于司法生杀予夺的公权力,不在于司法高高在上的威严性,而在于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断,在于司法介入之后的定纷止争。检察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 检察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检察机关形象的具体化,裁判公正与否与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关系密切,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是由检察官来承担的。检察官是否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是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与洞悉法律规范是检察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同时,检察官是否具有高尚的品格和值得信赖的人格魅力亦是塑造和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官以人格塑造。作为司法监督机关,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从更直白和现实的角度来讲,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检察官、法律文书的信任度。一个良好的社会状态要看社会诚信,社会诚信如何要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如何则往往要看检察院、法院的“公”、“信”、“力”水平。“公”是前提,要做到说话公道、做人公正、做事公平。“信”是基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的规定和裁判的理由尽可能向当事人阐释清楚,不让当事人对司法结果产生疑问,从而增强群众的可信赖程度。“力”是关键,要强化执行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信需要在一个个案件的沉淀中积累。公平正义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来实现,只有通过具体案例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常态、是个人应有的权利,人民群众才能对司法更加信任、更有信心。对于百姓来说,法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他们对法律和公平正义最直接最切身的感受,就是来自于所经历的每一起个案的质量、每一例个案的公正。所以,办好每一起个案,就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就是对他们的关切最积极的回应,就是切切实实地履行了司法为民。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整个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在每一起个案中坚守公平正义也应该成为每一名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工作者矢志追求的目标和不懈坚守的底线。司法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素质的不断增长,这个增长的过程,就是积累司法公信力的过程。只有让每一起个案都传递出公平正义,才能汇聚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实实在在地推进中国的法治进步,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作者系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