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岗 王海峰)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的存在,损害着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沧州市检察机关以开展“刑事抗诉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精准发力,实现了抗诉数量、抗诉质量双提升。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1件,同比增加33%;法院采纳抗诉意见45件,抗诉意见采纳率73.77%,同比增加400%,刑事抗诉成效显著。
沧州市检察机关打破传统的“靠天吃饭”抗诉模式,变被动为主动,研究探索出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刑事审判监督体系,营造了浓厚的监督氛围。一是构建“控、监分置”工作模式,市县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分别组建专职抗诉组,指定抗诉专人,明确责任,负责对每件一审判决的审查把关。二是构建“基层判决两级同步审查”机制,市检察院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各基层检察院刑事判决同步审查,以解决有案不抗、隐瞒抗源的问题。三是构建“基层院抗前请示汇报”机制,基层检察院在提出抗诉前,以规定格式书面向市检察院汇报,以解决以往提抗多、撤抗多、改判少,抗诉质量不高的问题。四是构建“抗诉案件跟踪说理、跟踪监督”机制,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后,始终与合议庭保持密切跟踪、沟通,充分说理,以提高抗诉意见采纳率。
沧州市检察机关转变观念,由过去单一的二审程序抗诉,转变到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并举,打通抗诉工作的“任督二脉”。一是着力加强“二审程序抗诉”职能。认真落实“基层判决两级同步审查”机制,由市检察院指定专人,对辖区16个基层检察院的判决采取包片审查,认为需要提起抗诉的,责令基层检察院提起抗诉。认真落实“基层院抗前请示制度”,基层检察院发现需要抗诉的判决,及时向市检察院请示,经市检察院研究后决定是否抗诉。该市检察院还制定了《刑事抗诉标准指引》、《对适用缓刑、免处不当抗诉指引》,对全市刑事抗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二是着力加强“再审抗诉”职能。“再审程序抗诉”涉及案件多,时间跨度大,为取得事半功倍之效,该市检察机关采取以类案监督为主、以个案监督为辅的策略。其中,在超出量刑建议幅度的判决中,他们重点监督了4件量刑明显不当案件;在危害食品类犯罪中,重点监督了6件判决确有错误案件,等等。这些抗诉意见全部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盯准“四假一无”、“新颁司法解释”不放松,构建“说理型抗诉”新体系,抗诉质量显著提升。一是重点审查“四假一无”(假立功、假自首、假身份、假和解和无罪判决)判决。在“假立功”审查中,发现索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中的立功情节存在问题,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查证后,确定为“假立功”,随即依法提起抗诉。二是重点研究新颁布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收购赃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针对其收购盗窃原油价值30余万元的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没有及时掌握新标准,从而参照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明显错误。公诉部门针对本案及时启动抗诉程序,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